汉朝的中央集权与地方治理:官员的历史演变与创新
文|墨山看客编辑|墨山看客经过对国家的大一统之后,中央便将注意力转向了对各级官员的任命。两汉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对官吏的选拔、任用、考核、监察等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并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官制。而也就是在这些官职的存在之下,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汉朝社会制度的稳定性。官吏的选拔与任用自从系统的社会体制建立起,对于国家的治理就不只是统治者一个人的事情。大多数情况下还是需要任命麾下的臣子建立起各级官员体系来对国家进行更加完善的治理。而在汉朝,官吏的选拔机制更是变得更加完善了许多。汉朝时期,对官员的任命形式可不止一种,其中比较著名的就是察举,辟除,征召,任子,赀选等。察举,就是根据国家的不同需要,由中央政府的三公九卿和地方政府的郡守等各级长官向中央政府推荐能够担任官职的贤能之士。这种选贤方式不仅对被举荐之人的品行有着不小的要求,同时对此人的能力也有不小的要求。要知道,这些能够被举荐的贤能之士都是各级长官进行考察过的,自然不会是什么凡夫俗子。而且在被举荐之后,也不一定能直接担任官职,还需要进行不同的能力考察,在完成所有考察内容之后,最终才能够顺利被中央安排任职。辟除则主要是行政长官对于其下官员的任职,想要管理一整个国家,官员的数目可不是一个小数,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全部都通过察举制来进行举荐的话,那么需要审查的数量也绝对不少。所以为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央的压力,在正常的察举制之外,还给了当地行政官员一定程度的权力,让他们能够对自己所管理的官员进行相对应的任命。征召则是皇帝对于一些特殊人才的直接任命,汉朝时期,能够被皇帝直接征召的大多数都是一些学士大儒或者是道德楷模。这些人才的任命是中央对全国精神层面上的一种激励,让更多人能够看到这些特殊人才身上所展现出来的那种品德,从而促进社会的友好发展。任子是国家对于高级官员的一种特殊照顾手段,对于那些俸禄在两千石以上的官员,任职满三年可以举荐一人为官。最后就是赀选,这种方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买官”,只要向政府缴纳一定程度的钱财就能够换来一个官职。官吏的奖惩与考核而既然对于官员的任命都已经得到了系统的完善,那么对于这些官员的考察自然也需要逐渐得到补充。只有一个赏罚合理的社会体系之中,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去促进国家官员的正向发展,尤其是对于底层官员来说,能够拥有稳定的晋升制度才能让他们表现得更加努力。没有哪个官员想要一直在底层待下去,他们都想要一路高升,最终成为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高官。所以在这时候,奖惩和考核制度的重要性就体现了出来。汉朝时期,对于官员的考核一般都是在年底进行。再将官员一年的所作所为,以及当地在官员的领导之下所产生的改变以及治安情况的变化进行汇总,并上报中央对此进行审核和评判。对于那些能够在为官过程中在当地做出了优秀政绩的官员,中央自然会鉴于对方的政绩进行升迁或者是做出对应的奖赏。而对于那些为官却没有做出任何政绩的无能官员,中央肯定也不会放任他们继续在官位上影响官员制度发展,审查完之后也会做出对应的任免,如果说在位过程中还影响到了当地发展的话,甚至都有可能会被抓入大牢。不仅如此,对于那些勤奋工作却并没有做出太大政绩的官员,国家也会予以一定程度的鼓励,在任职满一段时间之后,也会获得中央的升迁。选官制度的优缺点不过这种选官制度也有一定程度的优缺点,因为汉朝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儒家思想影响的缘故,在任命官员的过程中一般都是以文人为主,这种情况对于当时需要适应大一统趋势的汉朝来说可以说是相当符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大一统的进程和完善。但在这种选官制度之下,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人权的下移。因为察举制的官员推举一般都是自下而上,大多数被推举的官员在最初都是底层人民,在这种情况之下,就导致不少官员其实都是下层人民,其中跟高层有关的官员反而并不是很多。再加上辟除给当地官员下放的权力,更是能够让他们对其下的各级官员进行任命。在这种情况之下,就有可能导致当地官员对于自己的亲信进行大面积任命,甚至有可能出现整个郡县之中的官员几乎都是高层官员的亲信。在这种情况之下,其实是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当地官员将权力的过多使用分散了中央相当一部分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中央再想要对当地进行系统的管理,那么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变得有些困难。而且在察举制之下,还有可能出现被推举之人其实并没有所说的那么完美,甚至有时候还可能出现完全相悖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可以说是察举制中最大的一个缺点,一旦被推举之人跟官员串通好,那么真正有才之人就有可能被埋没。再加上赀选的存在,更是让一部分有钱却无才的人靠着捐钱拿下了官职。但并无治理能力的他们坐在官位之上,最终却无法发挥出任何的作用。汉朝的选官制度上可以说是相对来说比较完善,但其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整体制度的优缺点还是值得关注的。参考资料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汉朝的官制 2007年6月第26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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